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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長 陳靖良 - 教務處 | 2019-09-03 | 點閱數: 712

嘉義縣太保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教育補助自治條例
一、對象:於本市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以每學期始日前一日為計算終止日且具有正式學  籍之就讀國中、國小學生。 戶籍遷出後再行遷入者,設籍時間應重新起算。

二、申請方式:請於108年 9 月 5 日(四)前提供戶籍影本予班級導師,以利學校統一造冊向太保市公所辦理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三、 補助項目及金額標準:
         教科書書籍費及學生團體保險費。
         已領取政府其他相關教育補助者,不得再申領本補助。但申請本補助補足差額者不在此限。

詳細辦法參閱附檔或太保市公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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