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太保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教育補助自治條例
一、對象:於本市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以每學期始日前一日為計算終止日且具有正式學 籍之就讀國中、國小學生。 戶籍遷出後再行遷入者,設籍時間應重新起算。
二、申請方式:請於108年 9 月 5 日(四)前提供戶籍影本予班級導師,以利學校統一造冊向太保市公所辦理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三、 補助項目及金額標準:
教科書書籍費及學生團體保險費。
已領取政府其他相關教育補助者,不得再申領本補助。但申請本補助補足差額者不在此限。
詳細辦法參閱附檔或太保市公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