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朴子市祥和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109 年 7 月 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 100 年 9 月 6 日臺環字第 1000153196B 號「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
(二)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觀念。
三、管理細則:
(一)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設備,泛指具備電信通訊或網路通訊功能之手機、行動電話、電腦、平板電腦、手錶、 MP3 等 3C 電子產品(裝置)。
(二)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至校。
(三)學生攜帶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四)學生於在校期間,均需關機或靜音。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畢立即關機或關靜音。
(五)學校所辦理之戶外教育活動、社團活動、課後照顧、學習扶助等課程,視同上課學習,受本辦法規範。
(六)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在校僅可與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嚴禁使用行動電話作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七)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或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
(八)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第一時間以電話或通訊軟體告知家長,並於學生聯絡簿張貼違規使用手機通知單。必要時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得由導師暫時保管至放學或活動結束後,再請學生帶回。若違規情節重大、屢勸不聽者,校方有權禁止學生攜帶手機到校,直到新學年才得再提出申請。
(九)嚴禁使用學校的公用電力插座為自己的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充電。
四、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校學生具有本人或家長交付之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
(二)填報申請表,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學務處審核通過。
五、申請程序:
(一)向學務處訓育組領取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申請表,並詳閱使用規範,經家長及導師同意簽章後,將申請表交至訓育組,學務處審核通過後才可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
(二)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校方有權禁止學生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直到新學年才得再提出申請。
六、本辦法提請校長、主任行政主管會議討論定案後,提交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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