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社會局 108 年 2 月 22 日嘉縣社勞資字第 1080010735 號函轉據勞動部 108 年 2 月 21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80130174 號辦理。 二、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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