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公務人員、校長、教師兼行政)。
二、公務員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參照第 11 點規定,主動備忘登錄,共同建立公務員保護機制,杜絕不當餽贈、關說和飲宴應酬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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