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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玟卉 - 人事室 | 2023-07-17 | 點閱數: 182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12 年 7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120167446 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兼職規定所稱「同意」及「備查」之適用情形,請依銓敘部 112 年 7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1 號令辦理。

三、就服務法第 15 條所定「同意」及「備查」之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同意:係屬法律行為生效之要件,故公務員應經同意之兼職,除符合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 10 條所定例外事後同意之情事外,於權責機關(構)未作成同意之前,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是權責機關(構)應將同意准否之結果通知該公務員。

(二)備查:

1 、指公務員將應經備查之兼職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構),使權責機關(構)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即足,爰公務員應經權責機關(構)備查之兼職,如未經備查程序即從事該兼職之事務,應屬行政流程之瑕疵。倘公務員事後報請備查補正,權責機關(構)仍得予以備查並請其注意改善。

2 、權責機關(構)如認公務員報請備查之兼職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亦得本於監督管理之權限行使其職權,命公務員立即停止該項兼職。

四、檢附來文及相關表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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