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修正「嘉義縣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原則」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應予留職停薪及公假一年以上者,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但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 (八月一日)即可復職者,列入超額教師處理。
(二)新學年度續任或受預聘下列行政職務者,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
1.教師兼任主任(含秘書及代理主任)。
2.國小總班級數十三班(含)以上之教師兼任教學組長、訓育組長。
二、相關資訊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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