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13 年 5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30111221 號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如有酒駕,並因之肇事,除違反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外,各機關亦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懲處。
三、另公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四、相關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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